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基簡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基簡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基簡字第二一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九十年度補字第十四號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是項裁定業於九十年三月七日送達原告,有本院之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陳鈺林右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敍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碧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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