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93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 李依蓉 律師(即 陳美微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次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查本件相對人之不動產所在地位於臺北縣新莊市,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