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1079號聲請人甲○○即 鄭憲三 之.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股票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正本應有發行公司之公司章)。
二、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