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7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732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後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6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其中票號013837、000287、0002
88、000285本票所記載到期日於發票日之前,應視為未記載,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視為見票即付,自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98年度司票字第732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001│86年10月29日│350,000元│86年11月25日│86年11月25日│000289││├───┼─────────┼─────────┼───────────┼────────────┼──────────┼───┤│002│86年4月10日│120,000元│86年4月10日│86年4月10日│183788││├───┼─────────┼─────────┼───────────┼────────────┼──────────┼───┤│003│86年4月10日│120,000元│86年4月10日│86年4月10日│183789││├───┼─────────┼─────────┼───────────┼────────────┼──────────┼───┤│004│86年4月10日│200,000元│86年4月10日│86年4月10日│183780││├───┼─────────┼─────────┼───────────┼────────────┼──────────┼───┤│005│86年4月10日│130,000元│86年4月10日│86年4月10日│183784││├───┼─────────┼─────────┼───────────┼────────────┼──────────┼───┤│006│86年4月10日│130,000元│86年4月10日│86年4月10日│183785││├───┼─────────┼─────────┼───────────┼────────────┼──────────┼───┤│007│86年12月31日│350,000元│87年1月5日│87年1月5日│183794││├───┼─────────┼─────────┼───────────┼────────────┼──────────┼───┤│008│85年4月25日│200,000元│未載│85年12月25日│013837│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9│86年4月10日│200,000元│86年4月10日│86年4月10日│183781││├───┼─────────┼─────────┼───────────┼────────────┼──────────┼───┤│010│88年6月5日│600,000元│未載│88年6月5日│000288│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11│88年6月5日│600,000元│未載│88年6月5日│000287│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12│86年4月10日│150,000元│86年4月10日│86年4月10日│183787││├───┼─────────┼─────────┼───────────┼────────────┼──────────┼───┤│013│86年4月10日│360,000元│86年4月10日│86年4月10日│183783││├───┼─────────┼─────────┼───────────┼────────────┼──────────┼───┤│014│86年4月10日│600,000元│86年4月10日│86年4月10日│183791││├───┼─────────┼─────────┼───────────┼────────────┼──────────┼───┤│015│88年10月20日│580,000元│未載│88年10月20日│000285│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16│86年4月10日│140,000元│86年4月10日│86年4月10日│183786││└───┴─────────┴─────────┴───────────┴────────────┴──────────┴───┘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