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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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96號聲請人 江尚俞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 譚坤湘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張,內載金額為新臺幣370,000元,到期日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其到期日尚未屆至,依法不得聲請本票裁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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