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70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昌熾被告何坤鍮共同選任辯護人楊雯齡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恩慧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70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昌熾被告何坤鍮共同選任辯護人楊雯齡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恩慧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