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1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817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俊評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劉秋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許冰芬法官林靜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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