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清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清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曾清石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0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3752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2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黃小琴法官王邁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