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簡字第9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竹簡字第99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育偉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73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廖育偉後備軍人,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廖育偉明知其係後備軍人,為新竹後備指揮部所核發教育召集令編號精誠甲字933028號之應召員,應依召集令內容,於民國108年3月7日,至新竹縣○○鄉○○路○段○○巷○○號長安營區報到,而前開召集令業於同年1月24日送達至廖育偉位在新竹縣○○鎮○○路○○○巷○○號10樓住處,並由上開住處大樓警衛代為收領,詎廖育偉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未按時入營報到,無故逾入營期限2日以上。
(二)案經新竹後備指揮部函送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廖育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2159號卷《下稱他2159卷》第4至5頁、108年度偵字第7333號卷第11頁至背面)。
(二)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108年1月24日收受)、108年5月1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下公館派出所員警製作之無法製作代收人談話筆錄證明單各1份(見他2159卷第3、6頁)。
(三)新竹後備指揮部「教育召集未到人員」訪查紀錄表、內政部移民署108年4月9日移署資字第1080044626號函暨被告入出境紀錄、陸軍裝甲兵訓練指揮部108年3月14日陸教裝訓字第1080000789號函暨陸軍裝甲兵訓練指揮部後備戰鬥群戰一營報到狀況(成果)分析統計表、陸軍裝甲兵訓練指揮部後備戰鬥群戰一營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各1份(見他2159卷第7至11頁)。
三、論罪科刑:
(一)被告廖育偉係新竹後備指揮部列管之後備軍人,於收受本次教育召集令後,竟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罪。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其係後備軍人,應受教育召集,竟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造成國防機關未能達成對被告教育召集之訓練目的,且未能達成對兵役之有效管理,影響國家後備防衛機制之正常運轉,行為自有可議,惟所生危害尚非重大,兼衡其犯後承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許大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田宜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