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2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2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220號聲請人 魏春梅松昀 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度司催字第2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鄭美華┌────────────────────────────────────────────┐│附表:98年度除字第122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億特室內裝修設計工│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城│98年3月3日│223,181元│CH0000000│││程有限公司 吳麗玲 │中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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