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2443號
原 告 石凱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