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石家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東平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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