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一О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聯揮 律師
黃昭雄 律師被告戊○○
己○○乙○○辛○○丁○○丙○○庚○○右列被告戊○○、己○○、乙○○、辛○○、丁○○、丙○○、庚○○因殺人、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彭振湘法官蔡奇秀不得抗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董挹棻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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