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10號聲請人 陳劉文鎂 上列聲請人陳劉文鎂因與相對人 王素眞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劉文鎂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提示本票請求付款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件聲請狀中並未敘明有無向相對人提示本票,及如有提示係何年何月何日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之,以利本院作業。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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