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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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86號上訴人 李梅芬
林明志 被上訴人 胡米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消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
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5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宜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