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抗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抗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60號抗告人 呂正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楊振順 間停止執行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
102年4月25日所為102年度抗字第6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吳登輝法官鄭月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書記官戴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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