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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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騰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狀更正附表所載票面金額及票據號碼(與本票所載不符)。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書記官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