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49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因返還提存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8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