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提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提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提字第8號聲請人即被逮捕人 陳宗聖 上列聲請人即被逮捕人因妨害公務案件,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並解返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逮捕人陳宗聖要聲請提審,警察逮捕程序很奇怪,聲請人說神明在辦事情,請警察讓開警察不讓開,也沒有經過聲請人同意私自開車門拿鑰匙、手機。
二、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第2項亦有規定。另提審制度僅係法院即時審查逮捕、拘禁程序之合法性之制度,非在認定被逮捕、拘禁人有無被逮捕、拘禁之本案實體原因及有無被逮捕、拘禁之必要性,故其採行之證據法則,僅以自由證明為已足。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1年5月23日上午0時36分許,駕駛車輛停在雲林縣○○鄉○○路00號前,車門開啟大聲放音樂,執行巡邏勤務員警到場,隨後附近之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下稱臺西分局)東勢分駐所內員警亦到場支援,警方對聲請人勸阻後,聲請人雖將音樂關閉,但上開車輛未熄火且駕駛座車門敞開(已佔用道路),聲請人又以像青蛙之姿勢蹲在馬路上,員警在旁勸導馬路上有車輛,要聲請人不要在馬路逗留,聲請人回稱關你什麼事,隨後起身欲進入車輛停放處對面之便利商店,警方提醒聲請人車輛是否要熄火,聲請人說要偷就偷,我違規你開我單等語。待聲請人走出便利商店,1名員警在便利商店門口與聲請人溝通,聲請人又以上開姿勢蹲在馬路上,並連續罵「操機掰」,經警方上前,發生拉扯,警方當場以妨害公務現行犯逮捕聲請人,聲請人並仍繼續辱罵「操你媽的」等情,業經警員 吳育偉 到庭陳述在案,並有員警職務報告書、現場照片、密錄器錄音譯文、臺西分局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親友通知書在卷可稽,且經本院當庭勘驗密錄器確認。
四、綜上,員警以聲請人本案行為涉犯妨害公務罪嫌之現行犯,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規定將聲請人逮捕,經核於法尚無違誤。至於聲請人另稱警方未經其同意開車門拿手機、鑰匙乙節,係在員警合法逮捕聲請人之後,與聲請提審無涉,併予說明。從而,聲請人聲請提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聲請人並解返原解交之機關即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
五、依提審法第9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巧吟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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