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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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20號
111年度訴字第15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永祥選任辯護人陳維鎧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林玉亭
林永騰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李志仁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暨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1318、2391、2664、3076號),前經本院審理辯論終結,惟有待共同被告 林銘賢 審結之必要,裁定變更宣判期日後,未定宣判期日,茲因共同被告林銘賢部分業已辯論終結,爰定於民國111年6月30日15時9分宣示判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簡廷恩
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美儀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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