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2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六號上訴人 欣偉傑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可熙 訴訟代理人 符玉章 律師
文施云 律師 葉至上 律師被上訴人 周家凱
葉育君 陳玢文 陳惠娟 辜惠芳 林成軒 莊百億 謝牧鄉 黃智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四月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重上字第九六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上訴人於提起第三審上訴後,其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鄭可熙,並據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次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關於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依職權解釋契約,所論斷:依上訴人公司銷售人員之告知,第一期建案第一排四樓以上房屋日後之景觀視野不會受第二期建案遮擋,而可享有如原證四廣告之生活意境。而被上訴人所購買之房屋均坐落於系爭社區第一期建案第一排四樓以上,因第二期建物完成後,其等所購建物原有之採光已受影響,而景觀視野則已全無,足認上訴人有不完全給付情事,且已不能補正,被上訴人自得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所受損害。經參酌一般及區域因素、不動產現況及勘估標的依最有效使用情況下,並以坐落同一山坡地之另一社區作為景觀評估因素對價值減損影響等為鑑定後,並審酌第一期建案各單位售價確實會因樓層之高低而有不同,樓層高者之售價確實較低樓層者為高,而估價報告既以各該房地合理正常價格推算各戶價值減損金額,即已反映各該樓層不同之差別,因認其等所受損害以各建物合理正常價格推算各戶價值減損金額比例為百分之九,金額如原判決附表「應給付金額」欄所示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非表明該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李寶堂法官鍾任賜法官蘇芹英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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