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60號
原 告 林麗卿
被 告 陳榮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8,500元(原告主張被
告占用面積約5平方公尺,該土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9,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