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368號
原 告 張雲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張銀妹 等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追加請求被告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補正狀並請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
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因繼承於登記
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
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759條亦定有明文。而不動產權利
之登記若有得塗銷之原因,而登記名義人死亡者,自應由其
繼承人繼承,且為維持登記之連續性,應認真正權利人應先
請求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方得請求塗銷該登記(最高法院
87年度台上字第266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廖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