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368號
原   告  張雲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張銀妹 等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追加請求被告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補正狀並請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
  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因繼承於登記
  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
  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759條亦定有明文。而不動產權利
  之登記若有得塗銷之原因,而登記名義人死亡者,自應由其
  繼承人繼承,且為維持登記之連續性,應認真正權利人應先
  請求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方得請求塗銷該登記(最高法院
  87年度台上字第266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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