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7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7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70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張菊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貳拾捌萬玖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零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張菊蓮於民國102年1月8日向聲請人訂借貸款一筆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借款期限20年,自民國102年1月8日起至民國122年1月8日止,自借用後分24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惟債務人張菊蓮未依約履償,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所借款項僅繳至民國103年
6月8日止,自民國103年7月起即未繳納,迄今尚結欠本金3,289,700元及如金額請求欄所載利息、違約金未還,經聲請人一再催索,均置之不理,依法債務人應付清償之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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