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7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易淂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7792號、103年度執聲字第2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易淂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林易淂犯數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則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受刑人之犯罪行為時間均係於刑法第50條修正後,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同時有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刑處分之罪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受刑人林易淂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編號3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103年7月9日執行筆錄影本在卷可稽,是依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1年12月2日│101年12月2日│101年6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毒│臺中地檢101年度毒│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3539號│偵字第3539號│偵緝字第45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事│案號│103年度訴緝字第│103年度訴緝字第│103年度訴字第642號││實││66號│66號│││審├──────┼─────────┼─────────┼─────────┤││判決日期│103年4月8日│103年4月8日│103年4月30日│├─┼──────┼─────────┼─────────┼─────────┤││法院│本院│本院│本院││確├──────┼─────────┼─────────┼─────────┤│定││││││判│案號│103年度訴緝字第│103年度訴緝字第│103年度訴字第642號││決││66號│66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4月28日│103年4月28日│103年4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7104號│字第7105號│字第7792號│││││(執畢日105年2月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