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7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7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70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潘義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柒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伍仟壹佰貳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以三期為上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叁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