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6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68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李秀春 債務人 林陳鳳妹 債務人 林玉櫻
一、債務人林陳鳳妹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捌仟貳佰伍拾玖元、②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零捌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年息百分之①二.二五、②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陳鳳妹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玉櫻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