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5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5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56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王英哲 債務人 林寶貴 債務人 王文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壹仟壹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債務人王英哲前就讀修平技術學院時,邀債務人王文慶、
林寶貴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四筆,金額175,784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㈡惟債務人王英哲自應還款日民國106年06月30日起,並未依
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81,189元整及逾期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王文慶、林寶貴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及第五一0
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書記官馬竹君◎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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