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92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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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9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9256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李良雄相對人 何健男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未清償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未清償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簡易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瑜玲┌─────────────────────────────────────────────────────────┐│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6年度票字第9256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台幣)││(即提示日)││├─┼───────────┼───────────┼───────────┼───────────┼───────┤│1│95年11月27日│82,428元│未記載│95年11月27日│TH0000000│├─┼───────────┼───────────┼───────────┼───────────┼───────┤│2│95年11月27日│150,787元│未記載│95年11月27日│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