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9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聲請減刑案號: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一三九○號),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罪減刑後之有期徒刑與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已確定在案。其如附表所列之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1、3、4之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聲請裁定減刑,而其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雖依同條例第三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分別經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現尚未執行完畢等情,有刑事判決、被告前案紀錄表、減刑受刑人名冊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等可憑。其如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復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自合於上開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另附表所示編號2之罪,屬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列之罪,宣告刑逾一年六月,自不予減刑。又附表所示四罪,合於刑法第五十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規定,茲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及定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減刑如附表編號1、3、4所示。併依原確定裁判所援引之法律,就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2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三十六年六月十七日院解字第三四九九號解釋參照)。至沒收、褫奪公權不在減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之宣告執行,附予敍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十一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蕭琪男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施用毒品│販賣毒品│施用毒品│施用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參年│有期徒刑拾肆│有期徒刑參年│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年,褫奪公權││貳月││││拾年│││├───────┼──────┼──────┼──────┼──────┤│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1項│第5條1項│第9條1項│第9條1項│├───────┼──────┼──────┼──────┼──────┤│犯罪日期│86年2月16日│86年2月17日│81年11月25日│82年9月28日│├───┬───┼──────┼──────┼──────┼──────┤│偵及│機關│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查年││檢察署86年偵│檢察署86年偵│檢察署81年偵│檢察署82年偵││案度│年字號│字第1453號│字第1453號│字第6371號│字第5187號││號││││││├───┼───┼──────┼──────┼──────┼──────┤││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臺南│嘉義地方法院││最││││分院│││後│案號│86年度訴字第│86年度訴字第│92年度上訴字│82年度訴字第││事││225號│225號│第1036號│916號││實├───┼──────┼──────┼──────┼──────┤│審│判決│86年8月14日│86年8月14日│82年6月10日│83年4月1日│││日期│││││├───┼───┼──────┼──────┼──────┼──────┤││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臺南│嘉義地方法院││││││分院│││確├───┼──────┼──────┼──────┼──────┤│定│案號│86年度訴字第│86年度訴字第│92年度上訴字│82年度訴字第││日││225號│225號│第1036號│916號││期├───┼──────┼──────┼──────┼──────┤││確定│86年9月8日│86年9月8日│82年6月10日│83年4月29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2條1項3款│不符合│2條1項3款│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拾肆│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壹年││權期間或罰金額│玖月│年│陸月│柒月│├───────┼──────┼──────┼──────┼──────┤│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