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6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6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62號原告正安公共安全檢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周玉僑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 律師複代理人 林鼎越 律師輔佐人 林清河 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代表人 楊明州 訴訟代理人 施禹州 訴訟代理人 劉中昂 訴訟代理人 余佩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建築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書記官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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