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更一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更一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清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329號),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806號裁定後,聲請人提起抗告,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抗字第420號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0關於「宜蘭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4782號」之記載更正為「臺北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4782號」;編號27至33關於「宜蘭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2010號」之記載均更正為「桃園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2010號」;編號34至43關於「宜蘭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2011號」之記載均更正為「桃園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2011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揆諸上開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書記官戴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