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69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690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暉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79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於民國10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少年法庭以102年度少調字第985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2年9月17日釋放出所,並由本院少年法庭以102年度少調字第985號裁定不付審理確定。又於10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912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5年3月15日起至106年9月14日止。詎猶不知悛 悔復基 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6年8月22日某時許,在友人 林修全 之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2樓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1只(未扣案)內,燒烤並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警於106年8月25日晚間11時30分許在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林修全(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行偵辦)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復經警徵得甲○○同意後採集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坦認在卷(見106年度毒偵字第7907號偵查卷第6頁至第9頁背面、第
127頁至第129頁),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22張、勘察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檢體編號:B0000000號)、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B0000000號)在卷可稽(見同上偵卷第33頁至第37頁、第40頁至第45頁、第67頁、第77頁、第133頁)。準此,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又被告前於10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少年法庭以
102年度少調字第985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2年9月17日釋放出所,並由本院少年法庭以102年度少調字第985號裁定不付審理確定等情,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是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逕行起訴,於法有據。
五、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犯行受觀察、勒戒及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詎仍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容未知所戒慎,惟衡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暨其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
六、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固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第一級毒品嗎啡成分(詳如附表所示),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10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按(見同上偵卷第137頁),惟該等物品係案外人林修全所有,且屬另案之證物,尚無從於本案宣告沒收。又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吸食器1組,亦為案外人林修全所有之物,且據被告供稱其並未使用該吸食器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語在卷(見同上偵卷第7頁背面),亦足認與本案無關,而無庸併於本案宣告沒收。再本案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使用之玻璃球1只並未扣案,且遍查全卷亦無證據資料足資證明該玻璃球仍現實存在,又非屬違禁物或本院應義務沒收之物,故為免造成執行困難,亦不予宣告沒收。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琮翰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號│查獲物品│數量│├──┼──────────┼───────────────────────┤│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毛重3.2319公克(含3個塑膠│││命及其外包裝袋3只│袋及3張標籤重),淨重2.6490公克,取樣0.0016公││││克,驗餘淨重2.6474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毛重2.3639公克(含3個塑膠│││命及其外包裝袋3只│袋及3張標籤重),淨重1.7499公克,取樣0.0019公││││克,驗餘淨重1.7480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3│第一級毒品嗎啡及其外│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毛重3.1107公克(含1個塑膠│││包裝袋1只│袋及1張標籤重),淨重2.6741公克,取樣0.5094公││││克,驗餘淨重2.1647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嗎啡、以││││及乙醯可待因、6-乙醯嗎啡成分。│├──┼──────────┼───────────────────────┤│4│玻璃球吸食器│1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