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年度附民字第262號原告 墨高慧 被告 胡俊達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年度易字第164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無。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胡俊達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64判決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提起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本件原告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