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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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酌減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08號原告 高國軒 訴訟代理人 許鎧麟 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被告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佳峯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 律師上開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7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有對訴外人 陳淑女 進行訴訟告知之必要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唐于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