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附民上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附民上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附民上字第36號上訴人即原告 墨高慧 被上訴人即被告 胡俊達 上列被上訴人即被告胡俊達因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437號妨害名譽案件,經上訴人即原告墨高慧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查被上訴人所犯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撤銷原審無罪判決,改判被上訴人有罪,則原判決以被上訴人刑事案件無罪為由,據以駁回上訴人在原審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有未洽。又本件有罪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何俏美法官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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