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32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永傑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永傑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康凡
法官莊書雯法官羅郁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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