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2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六五О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七一五六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李添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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