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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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八二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正字第二一九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三八號,判處拘役三十日,緩刑二年,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確定。惟該受刑人復於緩刑期內之九十年九月二十九日更犯準強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八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並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確定,為此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鍾堯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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