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1800號
原 告 好功夫小吃店即 林上玉
訴訟代理人 翟威甯
被 告 郭文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零參拾肆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肆佰伍拾肆元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5年6月23日至原告公司擔任實習經理,並自同
年7月1日正式擔任主管職務,任職期間曾簽立員工契約,負
責協助餐廳經營及聯絡等職務,於106年8月間適逢原告公司
辦理國外旅遊活動,因原告公司規定任職未滿一年不得參加
國外旅遊活動,經被告同意若於106年6月30日前離職,需自
付費用並於離職當月清償所有費用,此有被告所簽訂之同書
可證,詎被告於105年11月18日主動辦理離職,原告公司依
上開同意書請求被告給付出國費用,包括機票8,888元、住
宿費用4,845元、機場往返交通費600元及餐食費用8,000元
,另因被告服務未滿一年,不符合公假資格,被告5日薪資
7,608元,亦應返還原告,共計29,941元。
㈡被告離職後心有不甘,於擔任經理期間對廚房內事務均能瞭
解作業規範,明知廚房內所購買之調味料於進貨時均核對是
否有逾期之規定,且係採分包之方式將調味料分裝於廚房作
業人員經常使用之罐裝調味粉內之習慣,竟基於毀損原告之
名譽,以不實之言論教唆第三人 盧俊佑 (該店之工讀生)於
第三人得公開閱覽之網站FB爆料公社,指稱:「代朋友PO,
地點:一中街89號韓式料理店,朋友原本是在職員工,但只
是工讀生,某天發現原來老闆用的原料都過期近一年了,後
來跟老闆反應老闆不理不睬,過沒多久就離職了,然後這間
店跟香港故事茶餐廳也是同老闆,香港故事的特調鹹檸七也
是這個過期的萊姆做的,順便請問要如何在粉絲專頁上有文
章,想讓大家都知道!」,原告公司始終未曾接獲被告所指
稱「跟老闆反應老闆不理不睬」之事,且被告既身為主管,
對使用過期原料之事,倘知有其事應主動反映及處理,為何
於離職後始指使第三人舉發,是其動機可議,更證其挾怨報
復,所指證與事實不符。又該文公開30分鐘即造成多數網友
回應,並於該文下為不利於原告之回應,已造成原告商譽難
以回復之損失,僅以象徵性之78,012元為求償,爰依法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二、被告則以:被告並未簽署同意書,原告無法提出同意書正本
,且被告並未保管資料櫃之鑰匙,如有保管資料櫃之鑰匙,
交接時原告會輕易讓被告離職嗎?原告公司有被告寫的個人
相關資料,要取得被告筆跡很容易,另位鄭經理稱其已簽同
意書,但無上傳雲端之圖檔,又說同意書滿一年時,原告公
司已將同書意返還鄭經理,亦與常理不合。證人 邱瑋栗 及盧
俊佑已經出庭作證,證實原告公司有使用過期鹹檸檬,被告
並無損害原告之商譽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105年6月23日至原告公司擔任實習經理,並
自同年7月1日正式擔任主管職務,106年8月間適逢原告公
司辦理國外旅遊活動,因原告公司規定任職未滿一年不得參
加國外旅遊活動,經被告同意若於106年6月30日前離職,需
自付費用並於離職當月清償所有費用,詎被告於105年11月
18日主動辦理離職,被告應清償國外旅遊費用,包括機票
8,888元、住宿費用4,845元、機場往返交通費600元及餐食
費用8,000元等情,業據提出同意書影本(正本遺失)、刷
卡資料影本各乙份及自費證明影本各2份為證,並舉原告公
司經理 鄭琮瀚 為證,被告對其任職未滿一年,參與原告公司
國外旅遊並未付費乙節固不否認,惟否認有簽署同意書,並
以前開情詞置辯。
㈡經查,證人鄭琮瀚到庭證稱:「任職一年同意書是我自己打
稿的,105.7.9我自己建稿的,文件是我拿給被告簽的,建
檔後我都會拍照上傳雲端,我自己也有簽,任職超過一年就
不用負擔費用,我當時任職不到一年」、「(問:本件是被
告是在你面前簽的嗎?)在一中街111號3樓辦公室拿給被告
簽的」、「(問:在主管決議未滿一年要自行負擔費用,被
告是否在場?)被告在場」等語明確,被告對證人所述上開
攸關被告之證述內容並未直接否認,僅當庭僅質疑證人鄭琮
瀚本人之資料是否上傳雲端及依同意書格式鄭琮瀚無須簽同
意書,而未就鄭琮瀚明確證述被告當面簽署同意書之過程,
或主管決議時被告亦在場等情節有何否認陳述,嗣經本院提
示詢問對證人所述有何意見,被告仍僅稱伊並未簽具此份資
料,並未對鄭琮瀚證述內容有何具體指摘,故認被告確有簽
署系爭同意書,證人鄭琮瀚之證述堪予採信。參以,被告並
未否認知悉原告公司主管決議員工任職未滿一年,要自行負
擔國外旅遊費用,被告既知悉上開決議內容,仍願意參加原
告公司舉辦之國外旅遊費用,當係同意遵守原告公司之上開
決議即同意書內容,以其未簽同意書為抗辯事由,拒絕給付
國外旅遊費用,自無可採。
㈢原告另主張因被告服務未滿一年,不符合公假資格,被告應
將5日薪資7,608元返還原告等語。惟查,系爭同意書約定「
從業人員於合約期限內所產生之外訓費用,出國考察費用,
如從業人員於合約到期106年6月30日前離職,必需自付所產
生之費用並於離職當月清償所有之費用」,亦即系爭同意書
係載明外訓費用、出國考察費用須自付並於離職當月清償,
並未記載公假期間之薪資亦須補償予原告,原告請求被告給
付員工國外旅遊公假5日之薪資補償,自屬無據。
㈣原告又主張被告以不實之言論教唆第三人盧俊佑於網站FB爆
料公社,指稱:「代朋友PO,地點:一中街89號韓式料理店
,朋友原本是在職員工,但只是工讀生,某天發現原來老闆
用的原料都過期近一年了,後來跟老闆反應老闆不理不睬,
過沒多久就離職了,然後這間店跟香港故事茶餐廳也是同老
闆,香港故事的特調鹹檸七也是這個過期的萊姆做的,順便
請問要如何在粉絲專頁上有文章,想讓大家都知道」等語,
被告所指證與事實不符,已造成原告商譽難以回復之損失等
語,亦為被告否認,辯稱:所述並無不實云云,並提出以LI
NE傳訊罐裝背面標示日期予鄭經理之紀錄為證。經查,原告
公司離職員工即證人邱瑋栗到庭證稱:鹹檸檬是整罐未開封
,上面有製造日期及到期日期,拿來試飲料時知道有過期等
語,參以被告提出LINE之圖片訊息紀錄,原告並未提出鄭經
理回覆被告之訊息內容,是以上開文章內容,尚非全然不實
,原告主張被告以不實之言論毀損原告之商譽乙節,自無可
採。
㈤綜上所述,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國外旅遊費用,包括機票8,
888元、住宿費用4,845元、機場往返交通費600元及餐食費
用8,000元,共計22,333元,應予准許,另5日薪資之補償及
商譽損失之賠償,則屬無據,不應准許。從而,原告依同意
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2,333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6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9條規定,本件訴訟
費用額確定為2,034元,應由兩造依其勝敗之比例分擔,命
由被告負擔454元,餘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