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北小字第950號
原 告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崑山
訴訟代理人 黃浩綱
被 告 祥懿 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檢驗費用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6年5月
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捌佰貳拾捌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零捌佰貳拾捌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間8月起,陸續對原告提出委託
測試之申請,嗣原告均已測試完成並提出檢驗報告,並依被
告指示開立如附表所示之發票交付被告,惟被告迄今均未付
款,總金額達新臺幣(下同)30,828元,故起訴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828元。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請款發票、委託
申請書、檢驗報告、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且被告未到場爭
執或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檢驗費用30,828元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
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福華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表
┌─┬────────┬───────┬────────┬───────┬────────┐
││發票號碼│帳單號碼│報告號碼│發票日期│金額│
├─┼────────┼───────┼────────┼───────┼────────┤
│1│CZ000000000│0000-000-00000│TB-00-00000Y1│105/8/9│3150│
│││-16││││
├─┼────────┼───────┼────────┼───────┼────────┤
│2│CY00000000│0000-000-00000│SM-00-00000Y│105/8/15│2835│
│││-16││││
├─┼────────┼───────┼────────┼───────┼────────┤
│3│CX00000000│0000-000-00000│SK-00-00000Z│105/8/23│7035│
│││-16││││
├─┼────────┼───────┼────────┼───────┼────────┤
│4│CX00000000│0000-000-00000│KK-00-00000Z│105/8/24│4200│
│││-16││││
├─┼────────┼───────┼────────┼───────┼────────┤
│5│CX0000000│0000-000-00000│SM-00-00000Y│105/8/25│5103│
│││-16││││
├─┼────────┼───────┼────────┼───────┼────────┤
│6│DP00000000│0000-000-00000│SM-00-00000Y│105/9/8│2835│
│││-16││││
├─┼────────┼───────┼────────┼───────┼────────┤
│7│DP00000000│0000-000-00000│KK-00-00000Z│105/9/12│1680│
│││-16││││
├─┼────────┼───────┼────────┼───────┼────────┤
│8│DP00000000│0000-000-00000│RS-00-00000Y│105/9/23│1155│
│││-16││││
├─┼────────┼───────┼────────┼───────┼────────┤
│9│DP00000000│0000-000-00000│KS-00-00000Z│105/10/3│2835│
│││-16││││
├─┼────────┼───────┼────────┼───────┼────────┤
│總│││││30828│
│計││││││
└─┴────────┴───────┴────────┴───────┴────────┘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