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5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秋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偵字第3527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03年度聲沒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含包裝袋貳只,驗餘淨重各為零點陸壹肆柒公克及零點肆陸壹壹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陸零零叁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零壹捌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毒品4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後,白色粉末2包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各為0.6147公克及0.4611公克)、透明結晶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6003公克)及煙草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驗餘淨重0.0184公克),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沈秋玫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03年4月28日死亡,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904號、第35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103年度偵字第1904號卷第37、38頁)。而該案扣得之4包疑似毒品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白色粉末2包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各為0.6147公克及0.4611公克)、透明結晶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6003公克)及煙草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驗餘淨重0.0184公克),有該院103年5月7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可參(見103年度偵字第3527號卷第20頁),足證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毀之。又盛裝前開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及四氫大麻酚之包裝袋4只(見103年度偵字第3527卷第14至19頁),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等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而應視為毒品,併予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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