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營小字第208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徐慧萍
被告 陳玫秀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營小字第20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上午09時3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107元,及其中新臺幣37,095元,
自民國112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300元,連續第二個月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
臺幣400元,連續三個月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
新臺幣500元,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洪季杏
法 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