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446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蔡岳橙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方文慧 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