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90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900號

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李侑如

被告 譚健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壹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一四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文、線上成立契約契約書、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存證信函及掛號遞送查詢結果、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查詢結果為證,核認無訛,堪信為真。至被告雖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表明本件債務尚有糾葛,惟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之日止,被告仍未具體指明本件債務究有何糾葛之處,亦未到庭陳述或再以書狀表示意見,本院自無從審酌,則其空言所辯,尚非可取。從而,原告依借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陳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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