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27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2744號
原   告  諶道興
被   告  沈文欽沈芝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街○○巷○○號5樓
」,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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