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8年裁字第5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農保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五八九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勞工保險局右當事人間因農保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其前提要件,其未經過訴願、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因農保事件,具狀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收文)提起行政訴訟略謂︰其因子宮頸癌會陰癌無法工作,向被告申請殘廢給付,經被告拒絕,即向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聲請審議,亦遭駁回,拒絕核准,繼向內政部提起訴願,復遭駁回(‧‧台內訴字第八七○五三八九號),乃提起本件之行政訴訟,請求判決准如所請等語,足見本件尚未經過合法之再訴願程序,揆諸首揭說明,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評事 陳石獅
評事 彭鳳至 評事 黃合文 評事 林茂權 評事 王立杰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王福瀛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