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2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2319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胡景梅選任辯護人鍾儀婷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訴緝字第92號,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上午11時在本院專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陳恆寬法官高玉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