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292號債權人甲○○
號債務人乙○○
號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借據,借款期限民國99年10月30日止,尚未屆清償期,債權人不得行使請求權,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6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釋明是前請求清償之依據,惟債權人於民國97年3月12日所提之陳狀,仍未盡釋明之責,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書記官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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