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708號原告乙○○
號訴訟代理人 陳怡禎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本次期日將連同登報啟示聲明部分合併辯論,原告應先補繳該部分裁判費。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鄭隆慶